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中关村肿瘤微创治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英文译名:Zhongguancun  Strategic  Alliance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Minimally Invasive  Tumor  Therapy, 缩写:ZGC MITT)

第二条 本联盟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郑加生牵头,宣武医院、复兴医院等医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东方大学等大学,中国科学院理化所、北京临床肿瘤基因研究所等科研单位,华润万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奇伦天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团结国内外开展微创医学技术应用研究的高等科研院所,开展临床应用微创治疗技术的医院、开展肿瘤微创治疗设备研制的企业单位,通过资源整合进行“组学”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0及T1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本联盟一切活动均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肿瘤学科建设方面的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二)组织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内外交流与技术合作

(三)开展医药、医疗器械的创新研究与开发;

(四)进行肿瘤微创新技术的宣传推广,组织刊物出版;

(五)承接政府委托的医学科技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在本联盟的业务(肿瘤微创治疗技术的科研、设备研制或肿瘤学科建设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肿瘤微创技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联盟协议书、单位法人执照及单位介绍等资证材料;

3、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联盟秘书处颁发相应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1、向联盟提交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及个人资证材料;

2、经联盟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二)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延期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盟。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联盟的解散、分立、合并及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任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联盟财务报告;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换届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设立秘书长及常务副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十八条 本联盟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协助理事长日常具体工作,管理联盟文件及印章

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的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联盟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任免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及常务副秘书长;

(四)推荐下任理事长,交会员大会决议;

(五)提名副理事长、监事长,交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任免副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